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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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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郭鑫、郭朝阳、郭阳、郭小苇及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一民终字第00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温县。 负责人孔保全,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鑫,男,1948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一民终字第00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温县

负责人孔保全,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阳,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苇,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县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孔彦科,主任。

上诉人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郭鑫、郭朝阳、郭阳、郭小苇及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孔保全及委托代理人张明文,郭鑫、郭朝阳、郭阳、郭小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孔彦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香

审 判 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