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甲,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丙,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我不赡养母亲缺乏证据。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要求再审。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供书面意见称,刘某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刘某对其母亲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依据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2012年5月村委出具的证明、书证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刘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