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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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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英与杨廷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廷周,又名杨大会,男,1935年3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 上诉人刘瑞英与被上诉人杨廷周合同纠纷一案,杨廷周于2015年3月20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刘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廷周,又名杨大会,男,1935年3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

上诉人刘瑞英与被上诉人杨廷周合同纠纷一案,杨廷周于2015年3月20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刘瑞英不服于2015年6月2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瑞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生光,被上诉人杨廷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杨庭周又名杨大会,其子名叫杨正波;被告刘瑞英的丈夫崔占中生前与原告杨庭周及原告之子杨正波有经济往来,崔占中于2014年9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结算,被告刘瑞英给原告杨庭周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条,今欠杨大会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其中贰万元20000是崔占中生前欠杨大会的利息,叁仟伍佰元3500是崔占中生前欠杨大会的工资),欠款人签字刘瑞英,证明人薛银复,日期2014年10月01日”;被告于2015年3月6日给付原告5000元。被告辩称崔占中生前借杨正波的10万元借款已全部还清,因崔占中未将欠条收回,故被告受原告胁迫打下23500元欠条,且崔占中生前并不欠原告工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3500元欠款,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已偿还原告5000元,并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再偿还原告185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崔占中生前借原告之子杨正波的10万元借款已全部还清,因欠条未收回,被告受胁迫为原告出具23500元欠条,且崔占中生前并不欠原告工资的答辩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答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辩称被告给付原告的5000元,系原告代被告讨债有功,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的好处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若是原告自愿给付的好处费,被告并无必要向原告打收条,故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瑞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庭周18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原告杨庭周承担63元,由被告刘瑞英承担131元。

刘瑞英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崔占中生前借杨正波10万元,在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后实际借款为9万元,该款已于2014年4月30日还清本息,但未收回借条。崔占中去世后杨廷周和杨正波到上诉人家讹诈,并拒不归还借条,后在上诉人要求归还借条时,杨廷周坚持让打欠条,否则不归还借条。打欠条后杨廷周依条取走5000元。故崔占中与杨廷周无借款关系,该欠条系受胁迫欺诈所打,另一审未对上诉人要求杨廷周返还5000元判决。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5000元;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杨廷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在二审庭审期间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没有任何道理,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上诉人应否该偿还被上诉人18500元。

针对焦点问题,刘瑞英认为其丈夫不欠被上诉人2万元利息和3500元工资,本案借条没有事实依据,其他理由同其上诉理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杨廷周认为上诉人代理人所说的不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不欠钱为啥给其打欠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瑞英所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其和杨廷周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杨廷周主张权利后刘瑞英应对该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刘瑞英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欠条系受胁迫欺诈所打,一审判决对杨廷周所取5000元已经做出处理,故刘瑞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刘瑞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文宇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