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胸怀,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霞,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金霞,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仝金霞与仝胸怀、张瑞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仝胸怀、张瑞霞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10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仝胸怀、张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仝胸怀、张瑞霞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