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建设东路。 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学生路。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学生路。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人民路景苑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仝某某、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莉莉、被上诉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