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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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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张某某与张某甲、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建设东路。 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建设东路。

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女,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学生路。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学生路。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人民路景苑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仝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莉莉、被上诉人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