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南庄镇。 委托代理人崔国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丁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台定刚,被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崔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国胜 审判员 武 芳 审判员 王石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