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55号 法定代表人仇道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王章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平、王瑞勤,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641元,减半收取为2320.5元,由上诉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