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204号 委托代理人刘锐,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延峰,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新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锐、被告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延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官某某诉称,2006年初,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一般。2007年4月20日生育女儿齐某甲,2009年4月7日生育女儿齐某乙。原告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还经常要求原告外出打工赚钱。2012年春节,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吵架,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鲁山县张店乡张窑村上椅子圈组居住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齐某甲(8岁)、齐某乙(6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齐某某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多处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2005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长达一年有余,经过了充分了解,具有十分牢固的感情基础。2007年、2009年女儿齐某甲、齐某乙相继出生更证明了被告与原告感情牢固。生活中夫妻难免因家庭小事意见不一致,磕磕碰碰发生争吵很正常,但是被告从来没有殴打原告。被告这些年一个人在外卖棉,虽然没有赚到大钱,满足一家人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也用不到原告外出务工赚钱,即使被告让原告一起外出赚钱也没有错。原告称2012年春节与被告因琐事吵架,被被告殴打之后回娘家至今是完全编造的,原告已是两个女儿的母亲,回娘家的时间毕竟有限,被告与原告作为夫妻的生活都很正常,只是不知道原告为何突然起诉被告。2、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牢固。纵观原告诉状所述,与被告并无严重矛盾或隔阂,其离婚理由一直是所谓的家庭琐事,被告认为是原告一时冲动的行为。被告比原告大9岁,平时疼爱还来不及,不会做出殴打原告的事情。目前被告与原告的状态与原告所谓的夫妻感情破裂完全不沾边,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12月1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齐某甲,2009年4月7日生育次女齐某乙。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婚姻。本次诉讼,说明原告与被告在生活中出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可能,若任其发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