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10号 代表人王和平,主任。 被告姜某,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尧山镇铁匠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审 判 员 李庆录 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新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