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郭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赵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郭某某,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郭某某,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