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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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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仲胜与郑好保、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文仲胜。 被告郑好保。 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仲胜诉被告郑好保、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仲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文仲胜。

被告郑好保。

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仲胜诉被告郑好保、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仲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仲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仲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