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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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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与赵文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小字第175号 原告李峰。 被告赵文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赵文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小字第175号

原告李峰

被告赵文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赵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