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小字第175号
原告李峰。
被告赵文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赵文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