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致优无纺布(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山路4号B幢1208室。 法定代表人CARLALLENBODFORD,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洁利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柯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致优无纺布(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洁利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致优无纺布(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致优无纺布(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40元减半收取27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致优无纺布(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德国 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 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依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