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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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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萍与王双双、白东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陈莉萍,女,1971年11月6日生,满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双双,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白坡167号,现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白东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陈莉萍,女,1971年11月6日生,满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双双,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白坡167号,现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白东雷,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白坡村白坡167号,现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启,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董周乡,系二被告弟弟。

本院受理原告陈莉萍诉被告王双双、白东雷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双双、白东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事故纠纷发生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路与俭学街交叉口,且原告受伤后也是在郑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另外,二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7号21号楼四单元5层53号楼,故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双双、白东雷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及郑州居住证等证明材料,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7号21号楼四单元5层53号楼,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发生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双双、白东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