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19号 原告程一某,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一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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