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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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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鲁山县保国矿业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祝某某,住陕西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祝某某,住陕西省。

被告鲁山县保国矿业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鲁山县保国矿业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江浩

审 判 员  李庆录

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新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