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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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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宋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邢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王某某,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72号

原告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邢某某,住鲁山县。

被告王某某,住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审 判 员  李庆录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新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