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民初字第6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鲁山县陆森汽车摩托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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