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323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利,经理。 法定代表人徐二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恒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川恒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伊川恒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帅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