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建军与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李建军,女,1943年12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城关镇。 被告金亚南,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城关镇。 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鲁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建军,女,1943年12月31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城关镇。

被告金亚南,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城关镇。

原告建军与被告金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赵德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亚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军诉称,2010年5月12日被告金亚南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利息为每年2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每年2000元,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金亚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亚南曾系原告李建军女婿,2015年5月12日被告金亚南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金亚南,2010年5月12号”。此后,原告李建军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未果,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金亚南向原告李建军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其本人亲笔给原告书写并按指印的欠条予以印证,有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成立。现原告李建军请求被告金亚南向其清偿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李建军请求被告金亚南支付该笔借款每年2000元的利息,因诉讼中原告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主张,且该借条中亦未有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军清偿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