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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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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 被告边某某,男,汉族。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力维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9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边某某,男,汉族。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力维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被告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薛某某与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1993年双方育有一子,后溺水身亡。因薛某某已做了手术无法再生育,双方于1998年抱养了一个女儿边某甲。婚后边某某经常在外打牌赌博,并且与别的女人关系暧昧,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双方因此经常生气。2014年5月薛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边某某愿意改正错误,但是这一年多来,边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变化,现薛某某与边某某已分居两年,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薛某某与边某某离婚;2、女儿边某甲归薛某某抚养,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成年;3、共同财产位于本市新城区薛庄乡西太平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一套归女儿边某甲所有;4、诉讼费由边某某承担。

被告边某某辩称,边某某坚决不同意与薛某某离婚,薛某某所诉与事实不符。边某某并没有像薛某某所说的经常赌博,只是闲暇时间与小区邻居打打麻将,谈不上赌博,只是为了娱乐。边某某与别的女人没有暧昧关系,是薛某某捕风捉影。边某某不定时给家工资,没有对家庭不管不问。综上,薛某某所诉感情破裂理由不充分,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的感情破裂条件,边某某很珍惜这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故请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也恳请薛某某给边某某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薛某某与边某某于199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曾育有一子,后溺水身亡,1998年双方抱养一女边某甲,现为职业学校在读生。近两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1日薛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6月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现薛某某以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薛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薛某某与边某某自1992年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于1998年抱养女儿边某甲,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薛某某与边某某应本着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并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彼此关爱、扶持,互谅、互让。二人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属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不属于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性的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薛某某要求与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薛某某与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力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