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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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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