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26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06月0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26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06月0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