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26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06月0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