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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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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3号 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43岁,汉族,住平顶山市新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3号

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43岁,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铭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