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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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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