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潘永生与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1693号 原告潘永生,男,1957年11月4日生。 被告王红卫,男,1970年1月17日生。 原告潘永生与被告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考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马俊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1693号

原告潘永生,男,1957年11月4日生。

被告红卫,男,1970年1月17日生。

原告潘永生与被告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考县人民法院审员马俊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永生诉称,原告一直从事猪饲料的零售工作,2014年被告因养猪需要让原告给他送些猪饲料,事后再将饲料款给原告,原告分多次给被告送了价值3800元的猪饲料,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饲料款,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加以推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3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红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永生销售猪饲料,被告王红卫多次向原告潘永生购买猪饲料,2014年5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清算,被告王红卫尚欠原告潘永生猪饲料款3800元,被告王红卫向原告潘永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日欠饲料款叁仟捌佰元正(3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欠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红卫虽然向原告潘永生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系欠付货款,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而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红卫向原告潘永生购买猪饲料,但未支付货款,仅向原告潘永生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红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给付该货款,故被告王红卫欠原告潘永生的货款为3800元。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货款给付期限,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于原告潘永生要求被告王红卫给付货款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潘永生货款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红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