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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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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