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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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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良与霍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7号 申请人李学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7日。 被申请人霍秀锋,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 申请人李学良因与霍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霍秀锋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7号

申请人李学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7日。

被申请人霍秀锋,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

申请人李学良因与霍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霍秀锋在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古海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xx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霍秀锋在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古海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xx小型轿车一辆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