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7号 申请人李学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7日。 被申请人霍秀锋,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 申请人李学良因与霍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霍秀锋在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古海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xx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霍秀锋在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古海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xx小型轿车一辆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