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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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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8日。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