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民六特字第123号
申请人周振武,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8日。
申请人周振武要求宣告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振武诉称:申请人与周某某系父子关系。2010年7月26日,周某某吃过早饭后到莲庄镇马回村找王正隆玩,到了晚上也没回家。申请人到王正隆家找,其家人说王正隆也没在家,于是大家四处寻找,也没有两个孩子的消息。后到宜阳县莲庄派出所报了案,还通过张贴寻人启事、在宜阳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均无消息。2010年7月28日,有人在洛河发现了一具孩子的尸体,经辨认是王正隆,至此才知道,两个孩子可能是到洛河洗澡溺水身亡了。于是就重点在洛河寻找,寻了一段时间,也没有发现周某某的踪影。四年来申请人及家人始终没有放弃寻找,可是周某某仍没有踪影。周某某外出玩耍失踪,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周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9年8月29日,河南省宜阳县莲庄镇四岭村人,。申请人周振武与周某某系父子关系。2010年7月26日,周某某去找莲庄镇马回村的王正隆玩耍,到晚上两人均未回家,两家人四处寻找也未找到。后两家人到宜阳县莲庄派出所报案,并四处张贴寻人启事,通过宜阳县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均未找到两个孩子。2010年7月28日中午,王正隆在洛河莲庄镇石村段被发现,但已溺水身亡,周某某至今未找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周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某某自2010年7月26日外出玩耍时失踪,申请人及其亲友四处寻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当地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未能找到周某某,周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五年多,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证明及相关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要求宣告周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