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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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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张某甲土地租赁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书亚,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延平,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书亚,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延平,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某甲土地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中,苏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