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1918号 组织机构代码:56863211-5。 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金柱,男,1987年12月27日生。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胜利、贾新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金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亨商砼公司诉称,被告杜金柱在兰考县承建竞合花园3号楼工程。2013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杜金柱签订了买卖商砼的合同。后被告共使用原告提供的商砼388.1方,价值126565.4元,泵送费2284.65元,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128850.05元(含泵送费)。被告不再履行合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商砼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商砼款128850.05元(含泵送费)及逾期违约金(自2013年12月8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金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金柱在兰考县承建竞合花园3号楼工程。2013年11月24日,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金柱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C15型号商砼315元/立方米、C20型号商砼320元/立方米、C25型号商砼325元/立方米、C30型号商砼330元/立方米、C35型号商砼340元/立方米,实际用量以被告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供货单为准。40米泵车不足一百立方,收泵送费1500元;超过一百立方,每方收15元。52米泵车不足一百立方,收泵送费2000元,超过一百立方,每方收20元。泵车每挪动一次,收费200元,放空费500元。外加剂费用:P6、每立方/每标号收10元。P8、每立方/每标号收20元。防冻剂费用、每立方/每标号收10元。竞合城市花园3号楼用商砼C15型号商砼90.08立方,单价315元/立方,共计28375.2元;C25型号商砼31.28立方,单价325元/立方,共计10166元;C30型号商砼266.74立方,单价330元/立方,共计88024.2元;商砼费用共计为126565.4元,泵送费2284.65元,上述共计128850.05元。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给杜金柱最后一次供料时间为2013年12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过磅单、竞合城市花园3号楼商砼结算清单、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砼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大亨商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杜金柱交付了商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13年12月8日起支付日5‰违约金的诉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明显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而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双方交付完毕三日内核对账目,故本院认为应自2013年12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28850.0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被告杜金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