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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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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聚良与王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534号 原告曲聚良,男,1965年2月3日生。 被告王志攀,男,1988年2月10日生。 原告曲聚良与被告王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聚良到庭参加了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534号

原告曲聚良,男,1965年2月3日生。

被告王志攀,男,1988年2月10日生。

原告曲聚良与被告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聚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聚良诉称,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王志攀因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4年5月2日,经清算被告王志攀共欠原告3886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志攀给付借款3886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志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攀多次向原告曲聚良借款,2014年5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志攀仍欠原告曲聚良借款38860元,被告王志攀向原告曲聚良出具结算清单,并在结算清单上书写“欠曲聚良叁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的内容。现被告王志攀未向原告曲聚良清偿该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算清单原件一份、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志攀多次向原告曲聚良借款,经双方清算,被告王志攀仍欠原告曲聚良38860元,双方对该债务的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于原告曲聚良关于被告王志攀应清偿其3886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曲聚良与被告王志攀之间的清算结果为38860元,双方没有对该债务的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曲聚良关于被告王志攀应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曲聚良38860元;

二、驳回原告曲聚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被告王志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乔鹏

审 判 员  马俊超

人民陪审员  赵尚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然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