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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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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生与孙裕伟、曹和文、孙晚喜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被告孙裕伟,又名孙伟,男,1967年2月2日生。 被告曹和文,又名曹和新,男,1973年9月25日生。 被告孙晚喜,男,1964年3月20日生。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李运生与孙裕伟、曹和文、孙晚喜的承揽合

被告孙裕伟,又名孙伟,男,1967年2月2日生。

被告曹和文,又名曹和新,男,1973年9月25日生。

被告孙晚喜,男,1964年3月20日生。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李运生与孙裕伟、曹和文、孙晚喜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份,三被告合伙在兰考县孟寨乡孙营建一个开元温泉洗浴中心,原告承建了三被告建筑工程(包工包料),总造价202万元,被告支付40万元,欠原告工程款16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1年3月20日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原告再次催要欠款,被告又扣除原告为完成装修款20万元,现下余142万元一直未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生与被告孙裕伟、曹和文、孙晚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孙裕伟、曹和文、孙晚喜合伙合伙在兰考县孟寨乡孙营建的开元温泉洗浴中心,原告李运生与吴高明、赵尚国三合伙人承接了该建筑工程。该工程总造价202万元,三被告给付工程款后,下欠142万元工程款。经庭审查明,作为证人出庭的吴高明、赵尚国均称与原告李运生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李运生与均吴高明、赵尚国三人系承接三被告建筑工程的合伙人,原告李运生对与吴高明、赵尚国三人系合伙关系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即原告李运生和吴高明、赵尚国是三被告所欠工程款142万元的共同债权人,吴高明、赵尚国应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李运生一人主张三被告偿还原告142万元工程款,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运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雪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