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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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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与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71号 原告李政。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政诉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71号

原告李政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政诉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超市)产品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政,被告大商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李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政诉称,2015年1月至2月,原告在被告处3次购买雅妍牌野生爽口山葡萄酒,价款232.8元。该葡萄酒标签食品添加剂项标注“山梨酸钾、微量二氧化硫”。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原告发现被告售的雅妍牌野生爽口山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被告应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并退回购物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回购物款232.8元;2、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232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商超市辩称,一、涉案的葡萄酒的标签标注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无法律依据。二、被告大商超市不知其销售的葡萄酒的标注存在瑕疵。三、原告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涉案商品牟取暴利,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政于2015年1月31日到被告大商超市京广店购买6瓶雅妍牌野生爽口山葡萄酒,单价10.8元,合计金额64.8元。于2015年2月4日到被告大商超市天明店购买19瓶雅妍牌野生爽口山葡萄酒,单价6元,合计金额114元。于2015年2月7日到被告大商超市富田店购买5瓶雅妍牌野生爽口山葡萄酒,单价10.8元,合计金额54元。该品牌的葡萄酒的外包装标签标示“微量二氧化硫”。

另查明,2015年5月14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曾因被告大商超市郑州京广路店销售的雅妍野生爽口山葡萄酒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微量二氧化硫”字样,未按规定标明二氧化硫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葡萄酒外包装标签标注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项“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郑工商二七处字(2015)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原告李政据此要求被告大商超市作为法人对其分店的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遭拒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原告李政在被告分店购买的雅妍野生爽口山葡萄酒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微量二氧化硫”字样,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项规定标明二氧化硫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故原告李政要求被告大商超市作为法人退还购货款232.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3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政购物款232.8元,支付原告李政赔偿金2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李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