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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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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源与告李冰冰、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46号 原告史源。 被告李冰冰。 被告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史源诉被告李冰冰、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46号

原告史源。

被告李冰冰。

被告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史源诉被告李冰冰、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源承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