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1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女,1987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王韶峰(实习),河南裕禄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8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女,1987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东亮,王韶峰(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宋钢胜,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东亮、王韶峰(实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前妻因病离世,被告亦为离异。2014年底,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起初被告好像就看不上原告,但其也没有表示反对。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双方按当地习俗见面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礼物4000元。后又给被告11000元购买“三金”,抄好时给其现金4000元。举行仪式当天,交给被告下车礼6000元,磕头礼收了5800元也由被告掌管。然而,被告虽与原告举行了所谓了“仪式”,而被告说是其父逼迫的结果,本人并不喜欢原告。更不准许原告碰其一下,双方根本没有所谓的“夫妻”之实。后双方分居,也无正常联系,被告也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认为,被告既然看不上原告,双方也没有结婚成为夫妻,原告也不强求。原告为了能和被告结为夫妻,先后给被告十余万元,其应当予以退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14年农历的十月初六,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6000,退回6000元;原告所称给女方4000元礼品,抄好4000元,购买“三金”11000元、下车礼6000元与事实不符,男方不但没有赠送上述礼品,还编造事实让女方予以返还;原告诉称的磕头礼5800元更与事实不符,结婚当天磕头礼4000元,一直由男方掌管,且不属于彩礼,不应当返还;女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前一天,按照农村习俗将3万元压箱钱给付男方。婚后,女方将辛苦挣的钱均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女方购置的嫁妆、个人用品、电动车及其放置在家中5000元现金,男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诉称没有所谓的“夫妻之实”纯属谎言,更是对女方的侮辱;男方的赠与目的已实现,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按农村习俗订婚见面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6000元,被告退还给原告6000元。订婚见面时原告给被告买礼品若干。2014年农历腊月初十,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现已无法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吴某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一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被告退回6000元。双方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一起同居生活,但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吴某收受原告彩礼应酌情返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崔星星彩礼3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礼品款4000元,因该款属自愿赠与性质,且又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11000元、抄好4000元,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举行结婚仪式当天下车礼6000元,磕头礼5800元,因其不属于婚约彩礼的范围,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原告崔某某彩礼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星星承担442元,被告吴某承担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