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57号 原告马海根,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贺鹏、李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83号。 负责人肖六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陈云雷,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根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根于2015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马海根负担。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