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茜城花园社区乾红领袖空间小区4号楼706室,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赵某某在开庭前虽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其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上街区。故对被告赵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赵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