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90号 法定代表人马清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新建,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领,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州昌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唯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