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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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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与陈刚、陈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28号 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陈刚。 被告陈丁峰。 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陈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28号

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陈刚

被告陈丁峰。

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陈丁峰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博弘塑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