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小字第41号
原告李政,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
被告德州市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办万庄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崔秀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梅,
委托代理人魏清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德州市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9月11日以已与被告德州市锦盛园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