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小字第72号
原告刘红,女,汉族,
被告杨光峰,男,汉族
被告刘伟娟,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杨光峰、刘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红负担。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