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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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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3号 原告霍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霍某某以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3号

原告霍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霍某某以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