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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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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利与常国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34号 原告陈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羽,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国红,女, 原告陈胜利与常国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34号

原告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张羽,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国红,女,

原告胜利与常国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胜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