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89号 被告黄灿。 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还清欠款。原告按约定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还款3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黄灿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内,被告仅偿还2013年6月30日应偿还的30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一张借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现被告超过还款期限而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清偿3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2014年12月1日前还款30000元,则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被告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清偿30000元的借款本金,同时支付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灿负担。剩余275元,退回原告郑州环球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