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万国良与葛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 原告卢一兵。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被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卢一兵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

原告卢一兵。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被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卢一兵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一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一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一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一兵承担。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