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21号
原告卢一兵。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被告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卢一兵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一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一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一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一兵承担。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