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5号 原告彭威。 被告尚文群。 原告彭威诉被告尚文群、重庆市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建筑分公司新郑松源新郑松源秀水山庄项目部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威承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