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63号 原告李双领, 被告郑彦伟, 第三人邱银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领诉被告郑彦伟,第三人邱银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双领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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