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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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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领与郑彦伟,第三人邱银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63号 原告李双领, 被告郑彦伟, 第三人邱银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领诉被告郑彦伟,第三人邱银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双领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63号

原告李双领,

被告郑彦伟,

第三人邱银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领诉被告郑彦伟,第三人邱银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双领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