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国现与郑州嵩山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22号 原告张国现。 被告郑州嵩山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国现诉被告郑州嵩山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22号

原告张国现。

被告郑州嵩山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国现诉被告郑州嵩山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国现负担。余额5元,退还原告张国现。

审 判 长  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  李 晗

人民陪审员  苗富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亚丽

责任编辑:国平